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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车事故部分车辆无保 受害人该如何索赔?法院判了

投稿人: 更新时间: 2026-06-03 18:30
多车事故部分车辆无保 受害人该如何索赔?法院判了

6月3日消息,据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披露,该院近期审结一起多车相撞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据介绍,2024年9月12日下午,周某驾驶小型新能源汽车与吴某驾驶的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骑电动车的郑某受伤。

交警认定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吴某负次要责任,郑某无责任。周某车辆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吴某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

因赔偿协商不成,郑某将周某、吴某及甲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损失合计4万余元,并请求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超出部分由周某、吴某按责任比例分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吴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交通事故损害先由交强险优先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合同赔付,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

多车事故致第三人损害且部分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的,受害人可请求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部分可向未投保方追偿。

法院认定本案属于上述情形,郑某要求甲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合法有据。责任划分上,周某承担70%赔偿责任,吴某承担30%。

经核算,法院判决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郑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3万余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支付鉴定费500余元;吴某个人支付鉴定费200余元,驳回郑某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承办法官指出,依法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的基本法定义务。多车事故中部分车辆未投保时,赔偿主体和顺序易产生争议。

司法解释确立的先行赔付规则,旨在优先保护弱势受害人,避免其因部分侵权人未投保、赔付能力不足而无法及时获赔。

法官强调,保险公司的先行赔付不等于终局担责,甲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后,可就吴某交强险应承担的份额向其追偿,最终由未投保的过错方承担终局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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